国际借贷法律制度
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借贷活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套统一的国际借贷法,在国际借贷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国际借贷协议。此外,还有因国际借贷活动而涉及到的国际借贷的司法管辖,主权国家的司法豁免权等法律问题。这些法律文件和做法在长期的国际借贷活动中得到公认并沿用,逐渐形成了国际借贷活动中应遵循的准则。
国际借贷协议 不同国家之间的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的一种货币借贷合同。是确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签订借贷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要有订约能力,如果是自然人,要有行为能力;如果是法人,必须通过适当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订立借贷协议。借贷协议有的是在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但一般是在协议所规定的某些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开始生效。这些条件主要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他已取得的贷款许可或担保的各种文件。国际借贷协议的内容包括:
❶借款人对事实的说明与保证。即借款人对其承担借款义务的合法权限、法律地位以及财务经营状况等事实如实地作出说明,并向贷款人保证其说明的真实性。借款人对事实的说明与保证是贷款人决定是否给予贷款的重要依据,它可以使贷款人了解借款人的情况,便于贷款人确定是否与其签订借贷协议。
❷借款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这些条件有两种,一是涉及借贷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二是涉及每一笔贷款的先决条件。只有当这些先决条件成熟时,借款人才能享有提取贷款的权利,贷款人才有义务给予贷款。
❸约定事项。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他应当做什么事情,不应当做什么事情,或者保证他对某些事实所作的说明是真实可靠等等。
❹违约事件。借贷法律文件上规定违约事件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借贷协议本身的约定;另一类是先兆性的违约事件。
❺贷款的提取。规定借款人提取贷款的具体期限,并规定借款人应在提款前若干天通知贷款人以便后者作好调度资金的准备。
❻贷款的用途。国际借贷协议对贷款的用途一般不加以限制,但是贷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也一般不能用于收购另一家公司。
❼贷款的偿还。国际借贷协议对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体规定。
❽国际借贷协议项下的权利让予。按照英、美、法等国的法律,除借贷协议另有规定外,贷款人一般可以将其取得贷款偿还的权利让予给他人,但借贷协议一般都禁止借款人将其提取贷款的权利让予他人。
国际借贷的司法管辖 在国际借贷交易中当事人发生争议时,该争议案应当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进行审理,以及一国的法院根据什么原则或标准来确定它有权或无权受理该案件的问题。一般有下面几种情况:
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明示选择法院。这种协议可以独立于合同之外,也可以载入合同作为其中的一条款。前者称管辖协议,后者称为选择法院条款。
❷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时,就要按照有关国家关于确定司法管辖权的标准来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
❸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同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决,裁决的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一方不执行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了便于采用国际调解或仲裁的方式来处理投资争议,由世界银行主持,于1966年设立《关于解决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以处理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有关投资的争议。
国际借贷活动中的国家司法豁免 国家司法豁免指主权国家的行为和财产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即一国的法院不对外国国家的行为和财产行使管辖权。在国际借贷交易中,如果政府或政府机构向外国银行借款后违约,就会遇到一系列国家豁免权问题。如:贷款银行能否向借款政府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院对借款政府起诉;贷款政府对其在借款交易中所引起的诉讼能否主张司法豁免;贷款银行是否可以采取措施对抗借款政府的豁免权等等。根据有的国家法律,借款政府能否享受主权国家的司法豁免,主要取决于贷款的用途。一般来讲,如果政府贷款是用于商业目的,如开发煤矿、建筑贸易中心等,则该国政府对此项贷款不能享受豁免权。但如果该项贷款是用于公务,如国防建设或购买军火等,则可以享受豁免权。但有些国家的法律则以交易的性质而不是贷款的用途作为确定政府能否享受豁免权的标准,它们认为,一切借贷交易都属于商业性质,不论其用途如何,借款政府都不能享受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