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90年4月5日联合发布施行的军事行政法规。国家对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共6章28条。内容包括:总则、计量机构、计量标准、计量检定、计量保证与监督以及附则等。《条例》对其适用的范围、国防计量的含义以及与国家计量的关系、国防计量实行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条例。国防计量指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国防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原则。对军工产品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