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实施由平时状态转为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防动员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防动员基本法律和法律,又包括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国防动员法规和规章。狭义的国防动员法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防动员法。它是国家动员的基本法律,属于动员方面的综合性母法。其内容应包括: 总则、国防动员机构、动员计划、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学技术与教育动员、人民防空动员、政治动员以及奖励与惩罚等。
国防动员法guofang dongyuanfalaw of national defense mobilization
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战争动员准备以及战争期间实施人力、物力和财力动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亦称战争动员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之一,通常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授权机关颁布。
在古代,没有专门的动员法。但在一些法律中,对士卒征募、粮草准备和马匹征调等已有规定。1793年8月23日法国国民公会颁布的《全国总动员法令》,宣布全国处于征发状态,对士兵征集、物资征用以及扩大军火生产等作了规定。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国普遍重视制定动员法。从1914年8月开始,德国议会陆续通过《授权法》等多项动员法。英国议会于1914年11月27日颁布《国防法案》,并以此为依据,陆续颁布《军需部设置法案》等多项动员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政府根据以往战争动员经验和未来战争的需要,积极制定或修改动员法。1920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防法案》的修正案中,授权政府设置动员机构及编制动员计划的权限。1935年2月,美国国会通过《克拉克法案》,对战时动员状态下的资本发行、战时资源管理、战时贸易和海战保险等作了规定,形成比较完善的动员法。法国从1921年开始起草《总动员法》,先后经过5次重大修改,到1938年正式公布。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时,一些国家的动员法已较健全。在中国,国民党政府于1942年曾颁布过《国家总动员法》。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曾颁布过一些人力、物力动员等方面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0年开始,制定了一些工业、交通和物资等动员方面的条例、规定和办法。8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开始进行国防动员法的制定工作。
基本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❶国家制定单项的动员法律、法规和法令等。如法国1938年公布的《总动员法》,包括了从平时体制转入战时体制的一切规定。50年代以来,法国政府依据该法先后制定了人力、物力、卫生、国防通信和军事交通动员等几十项相互配套的法律法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颁布的《国防总动员法》,其内容包括了国家物质和精神力量动员的各个方面。此后,日本政府依据该法制定了200多项动员法规;
❷国家法中设置国防动员的有关条款。如美国由《战争授权法》、《全国紧急状态法》和《国防生产法》中的重要条款构成国防动员法的主体,有关战争动员法的具体内容,大多散见于各种其他法律、法规之中。英国除了有陆军、海军和空军后备队动员法外,还在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中设置了一些关于国防动员的条款。如在《民航法》、《民航公司法》和《运输法》中均规定,“在国家需要时”,政府可以征用和租用民航飞机或商船,以便顺利实施战时动员。
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❶规定国防动员法的依据、目的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原则;
❷规定国防动员机构的设置、任务和职责;
❸规定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国防动员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❹规定国防动员计划的编制、审批及执行事项;
❺规定后备力量动员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❻规定财力、物力动员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❼规定政治、外交斗争及宣传教育、治安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❽规定人民防空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❾规定国防动员的奖励和惩罚办法;
❿规定国防动员法与其他法的关系等。为适应未来战争的需要,随着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国将更加重视制定、修改和不断完善国防动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