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工业企业又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采取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条件下,由中央、省、市、自治区、地、县各级政府兴办和直接管理的工业企业的总称。其特征是:1.生产资料和经营成果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体人民所有。2.生产经营活动服从国家政策法令和计划指导。3.厂长(经理)代表国家和本企业职工行使经营管理权,并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4.在经营管理上具有相对独立性,进行独立经济核算,实行民主管理,有权支配和使用所拥有的国家资财和在银行独立开设结算帐户,有权取得银行贷款和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在完成上缴国家的税利任务后,有权在规定范围内支配自留资金。按隶属关系的不同可分为中央国营工业企业和地方国营工业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