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商业贷款
经济恢复时期,商业信贷工作主要是:建立统一、完善的信贷机构和管理制度,按照贸易部和人民银行总行的联合指示代理贸易金库,贯彻执行信贷、结算政策和办法,协助商业企业完成购销任务,支持国营商业发展壮大。这一时期全省商业放款1949年29.7万元,到1952年达434万元,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逐渐扩大。到1992年,全省商业贷款224.8亿元,有效地支持了生产和流通。
在“一五”期间,逐步取消贸易金库制,建立起银行企业贷款关系。1954年执行《国营商业短期放款办法》基本原则是贷款直接、按计划有目的地发放,要有商品作保证,要按期归还。放款种类有计划商品储备、进货预付、超计划储备、结算、特种、大修理放款6种。1957年4月,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放款办法》,重新规定放款种类,分商品流转、临时和特种放款3种,大修理贷款按银行统一规定执行。对主要农副产品按采购进度的实际需要充分供应资金;对一般企业按进货计划、批准的信贷计划、正常周转结合改造等情况掌握(即贷款分类掌握)。安徽具体执行时补充规定:按进货计划掌握的有:二级站、兼营二级站的市县百货、纺织、文化用品、医药、五金交电和煤建、石油、化工公司,以及水产局所属的批发单位;城市纯零售以外的单位如专卖、糖业烟酒、食油、贸易公司按一类供应资金,支持上述企业担负商品流转和储备任务,发挥蓄水池作用;对不独立核算的直接收购单位,贷款采取下贷上转办法,跨县采购可转移信贷指标。1958年,国民经济全面“大跃进”,在资金供应方针上,商业部门提出“生产什么,收购什么”,银行则对商业部门收购工、农产品敞开供应资金,放宽信贷资金供应,对国营商业实行“有商品就放款”,不须报上级核批,实行“存贷合一”帐户,取消计划内逐笔核贷的做法,改由会计部门在放款额度内直接贷放,只有在超计划额度时才由信贷部门审批。从1959年起,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财政原有拨款一律划转银行作信贷基金,实行全额信贷、存贷合一管理。6月,按《商业放款办法草案》规定办理商品流转、农副产品收购、预购定金和特种贷款。1961年,银行信贷坚持两类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信贷资金坚决不准用作财政性开支,贷款要有适销适用物资作保证,企业要编报信贷计划,否则不贷款。1962年商业贷款实行“存贷分户”管理。“文化大革命”时期,工业生产下降,市场供应紧张,信贷资金被不合理占用,贷款要多少给多少,使商业贷款连年上升。企业挤占挪用流动资金问题严重,到1979年9月,全省已达12580万元。1981年4月制定商业贷款几项补充规定:二级站的贷款计划按库存周转定额核定,三级批发和零售店的贷款计划,按全部流动资金周转率掌握发放;收购一二类主要农副产品保证资金供应;季节性储备、集中或提前购进适销对路商品,给予临时贷款支持;跨行业经营不贷款;盲目采购、重复进货不贷款;囤积、惜售畅销商品不增加新贷款。1984年12月,对商业企业办理商品周转、临时、专项储备、联营、技改、小额设备、网点设施、结算、大修理和科技开发、新产品试制10种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