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营企业调节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营企业调节税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在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超过企业合理留利的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属所得税类。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从1984年10月1日起征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人,联营企业以分得利润的各方为纳税人,铁路运营、金融、保险企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直属企业,分别以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国家医药管理局为纳税人。以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税率由财税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核给企业的调节税税率,汇总报财政部批准。调节税由纳税人就地缴纳,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回原地缴纳。 国营企业调节税中国对大、中型国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利润征收的一种税。第二步利改税中正式开征的税种。征税范围仅限于税后利润超过核定合理留利的大、中型国营企业。实行分户核定税率,依率计征。这种税实质上仍是利润上交的一种形式,说明以税代利尚不彻底,税利并存并没有消除,尚需经过改革以逐步完善。 国营企业调节税 国营企业调节税对由于价格和生产上的优越条件而获利较高的国营企业征收的一种税。是对国营企业利润实行进一步调节的方法。我国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时设置的新税种,在税制改革试点中,各地有两种具体征收办法: (1)对产品销售利润率在一定水平以上的少数企业征收,分级定税率,实行超率累进,在缴纳所得税前征收。(2)实行利改税的部分大中型国营企业,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对留利水平较高的,国家再征一部分调节税。税率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部分占实现利润的比例分别确定。调节税的课税对象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亦即企业实行利润加分进利润、减分出利润,再扣除允许在所得税前归还的基建、技措性借款和按归还借款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以及单项留利以后的利润。调节税的税率由财税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核定方法,以1983年实现的利润为准,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率、增值税率、营业税率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后,作为基期利润。基期利润再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合理留利后,还有余额的,其余额占基期利润的比例,即为核定的调节税率。无余额的不核定调节税率。调节税的减征规定是: 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一定7年不变。 ☚ 周转税 关税 ☛ 国营企业调节税 国营企业调节税国家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其剩余利润超过国家核定的企业合理留利部分征收的一种税。是我国在税制改革中设置的一个过渡性税种。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第二步利改税后,国营大中型企业按照规定的所得税率交纳所得税后,部分企业的剩余利润大大超过企业应有的留利水平,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经营条件不同,管理水平各异,受价格、设备、运输和协作条件的制约,各企业的留利水平参差不齐。所以需要用调节税的方式对企业留利水平进行合理调节,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促进企业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展开竞争。早在1979年利改税试点时,部分省、自治区、市曾对利润征收调节税; 1983年利改税第一步改革时,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采用递增包干、固定比例上缴、调节税、定额上缴的办法收归财政;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同时取消了上述4种上缴办法。国营企业调节税税率,实行逐户核定,一户一率。 ☚ 国营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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