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
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的强制性、福利性和保障性为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享受待业保险人员范围包括: 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 (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类似的工人) 和企业辞退的职工等。具体办法是: 上述职工在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救济金、医疗费; 在待业期间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待业保险领取者若发生下列情况中的一种,即停止享受领取待遇: 领取待业救济金期满的;已重新就业的 (包括从事个体劳动); 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按受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 参军、出境定居的,或在待业期间受劳动教养、被判刑者; 享受待业保险期间连续三个月不领取待业救济金的。申请职工待业保险,依据不同对象分别办理: 破产企业填写 《破产企业、濒临破产企业职工待业证明书》,被企业辞退的职工填写 《辞退证明书》; 终止、解除合同的填写《国营企业待业职工登记卡》。凭上述证明和登记卡到指定的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待业登记。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不敷使用时,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参见“地方财政对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补贴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