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法》Law of State Enterprise
匈牙利有关国营企业建立和经营管理的基本经济法规。1971年12月27日颁布,1978年1月1日起实施。共8章53条,对国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它的建立、活动范围、组织机构、在财产与法律方面的自主权、企业监督和企业活动的停止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法令指出,国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营的基本单位,按照国家管理和企业自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活动,是法人;企业的活动范围是广泛的,但必须确定企业的首要任务;企业实行一长制领导,经理是国营企业的负责人,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权限的划分,由企业经理根据国家规定的指导原则来确定,职工要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国营企业不仅具有经济职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组织性质的职能,同时应为企业集体的生活、文化和福利事业服务。建立企业的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托拉斯,1980年6月以后,为了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和促进竞争,匈牙利撤销了大部分托拉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