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条例》State Enterprise Rules
《关于国营联合企业、联合企业所属企业和国营企业条例》的简称。民主德国关于国营企业的地位、任务、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的经济法规。1979年11月8日由部长会议通过。1973年3月部长会议曾通过《关于国营企业、联合企业和国营企业联合公司的任务、权利和义务的条例》,规定国营企业为国民经济中物质生产的经济和社会单位;联合企业也属于物质生产的经济单位,由产品相同、生产过程相同、或技术上相互依赖而联系在一起的企业组成;国营企业联合公司为经济领导机构。这三种经济单位的最大的权利和义务是,领导整个再生产过程,制定和实现各项计划,负责科技计划,完成社会主义经济一体化发展任务。1979年条例是对上述条例的修改和补充,条例把联合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物质生产的基本经济单位,取消了国营企业联合公司,规定了联合企业,联合企业所属企业和国营企业的责任、地位、管理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