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改革支出
国家财政用于支持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等项改革的专项支出。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改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国家将其实现利润划分为基数利润和增长利润两部分,分别实行不同的分配办法。其中,基数利润仍按原所得税和调节税办法上交财政,余下部分归企业支配。对于增长利润中的一部分,按照财政和主管部门对企业核定的上交比例交给国家,剩下的另一部分再留归企业。由于多数企业增长利润承包上交比例要比原所得税加调节税征收的比例高一些,按规定征税之后,企业留利便难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比例。为了使承包合同得以兑现,国家规定企业多交财政的部分由地方财政拨款返还,并列“国营企业改革支出”科目予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