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营企业所得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营企业所得税对国营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联营企业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资各方 (包括行政、事业及其他单位)为纳税人。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包括营业外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大中型国营企业适用55%的固定比例税率; 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额的计算办法有: (1)适用55%固定比例税率的,为应纳税所得额乘税率; (2) 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的,预缴税款时,应将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求得全年应纳税额,再换算为当月累计应纳税额,求得本月应纳税额。 国营企业所得税中国对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的利润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利改税的关键性税种,以此税固定了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时即已实行,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正式制定了税收条例,规定对大中型国营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税后利大的再缴一部分调节税;对小型国营企业采用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依率计征。 国营企业所得税国家对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就其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 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从事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它行业的国营企业。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单位在会计年度内的应税所得额,即应税利润 (根据实现利润减去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允许扣除的不纳所得税项目的金额计算) 。 国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国家对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建国30多年来,国家参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主要采用利润上缴形式,企业需要资金,由国家拨给。这种统收统支的利润分配制度,难以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形成责、权、利相结合的动力机制,导致企业缺乏活力。1979年我国开始探索城市经济改革。财政部先后在18个省市自治区的456户国营企业进行上交所得税的试点。1983年7月进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 1984年9月,实行第二步改革时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 (草案)》,在全国范围普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包括营业外收入) 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营业外支出和其他允许税前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税率分为两种: 国营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 国营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在征收方法上,实行分期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参见“利改税”) ☚ 海洋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 国营企业调节税 ☛ 国营企业所得税income tax on stateowned enterpri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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