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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 (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就超过部分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国务院于1985年7月3日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决定从1985年度起开征工资调节税。工资调节税以国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调节税。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工资调节税由纳税人在所在地缴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对国营企业工资增长超过一定幅度的部分征收的一种税。按1985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以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并在银行有单独工资基金帐户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人,以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规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部分为征税对象,采用五级超率累进税率计征。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简称工资调节税。指我国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就其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标准(限额)的部分所征收的一种税。为了配合工资制度的改革,利用税收手段,加强对工资基金增长速度的控制和管理。国务院于1985年7月公布了《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并自1985年度实行。通过征收工资调节税,可以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使企业工资增长速度与生产发展速度相适应,并可调节企业间职工收入水平,对确保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凡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上缴税利挂钩浮动并在银行单独设立基金(包括工资增长基金)专用帐户和国营企业为工资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工资调节税以国营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税依据。以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是否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的7%部分作为划分征税与免税的界限,并采用超率累进税率计征。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国家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就其增发工资总额超过一定比例的部分征收的一种税。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其目的在于促进国营企业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有计划地、逐步地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并从宏观上合理地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以企业为纳税人。1986年12月,国务院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增发的工资总额 (包括从工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不超过国家核定工资总额增长率7%以内的免税; 超过7—13%的部分税率为20%; 超过13—20%的部分税率为50%; 超过20—27%的部分税率为100%; 超过27%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 。征收办法实行按年计征,分次缴纳。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累计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规定的增长率时,应当先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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