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籍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籍原则nationality prinicple以国籍为属人准据法的原则。这项原则自从19世纪后期提出后,曾经鼎盛一时,不仅为欧洲大陆绝大部分国家的国际私法所采取,而且其他洲的不少国家也受欧洲大陆的影响而采取这项原则。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下制定的一些国际私法公约也采取这项原则。但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终结以来,这项原则逐渐处于削弱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国家以及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下所通过的一些关于家庭法事项的准据法的公约,都抛弃国籍原则,而改采惯常居所原则。此外,1989年《关于遗产继承准据法的海牙公约》一方面妥善调和了国籍和住所这两项互相抵触的原则,另一方面还容许被继承人选择继承准据法以消除这两项原则的抵触。 国籍原则一个纳税人的国籍对其纳税及税收负担性质所处状态有影响。但是全面的所得税协定一般规定纳税人不得以其国籍为理由而受到税收上的差别待遇。因之OECD关于双重征税协定1977年范本第24条第1款(无差别待遇)规定: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和有关条件,不得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更重。第二款定义“国民”的含义是指:(a)所有拥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b)所有根据缔约国一方的现行法律取得法律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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