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身份证
民国35年1946年1月3日国民政府第二次修正公布的《户籍法》规定:“已办户籍登记之地方, 得制发国民身份证, 或经内政部核准, 以户籍誊本代之”。是年6月, 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的 《户籍法施行细则》规定,年满18岁者均发给国民身份证。民国36年(1947年)甘肃省政府公布《各县(市)局国民身份证实施办法》。到年底,全省印发国民身份证 411.5146 万份, 实填发371.1802万份, 占当时18岁以上成年人口总数的52%。民国37年 (1948年), 省府公布 《国民身份证检查及户口抽查连系实施办法》,进一步实施对国民的严厉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民身份证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