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简称 “建国大纲”。孙中山制定。1924年1月在国民党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共56条。主要内容为: 将建设民国的程序划分为三个时期:军政、训政、宪政。这是一个不可逾越的程序。军政时期的宗旨,在于扫除反革命势力,宣传革命主义; 训政时期的宗旨在于指导人民从事革命建设。按其设想,由政府选派考试合格的成员,协助各县筹备自治,先以县为自治单位,努力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除旧布新,确立人民权力的基础,然后扩充到省。一省全数县已实行自治时,可结束训政,开始宪政。进入宪政时期,中央政府开始试行五权宪法,制订宪法草案,召开国民大会,颁布宪法,成立民选政府。这时,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国家便宣告建成。全文收入“孙中山全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