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民政府委员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民政府委员会 国民政府委员会根据1925年7月通过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国民政府由委员若干人组成。政府委员的产生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推选,并推一人为主席。国务事务由国民政府委员会议行使处理权力。1928年10月实行五院制后,五院正、副院长成为国民政府当然的委员。1931年12月,国民党召开四届一中全会,由林森担任协民政府主席,主席的权力缩小,因此规定:五院正、副院长、现役军人等文武官员,不得担任国民政府委员。1943年8月,蒋介石担任国民政府主席后,又恢复1928年10月的规定。 ☚ 国民政府法制编审委员会 国民政府委员会 ☛ 国民政府委员会 国民政府委员会由国民政府主席、委员组成,下设秘书处、副官处、印铸局、参事厅。以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行使职权。1928年10月实行五院制后,以国务会议名称处理国务,议决法律、命令及各院间不能解决的事项。1947年4月,成为最高国务机关。1948年5月实行总统制后,国民政府委员会被裁撤。 ☚ 国民政府委员会 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 ☛ 国民政府委员会国民政府的合议机构。广州国民政府与武汉国民政府采取合议制,以国民政府委员会的合议,行使政府权力。国民党取得全国政权以后,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八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由国民政府委员四十六人组成“国务会议”,“国民政府以国务会议处理国务”,“议决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的事项及议决、公布法律法令”,被称为“五院汇集之总枢纽”,仍握有一定的权力。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改制,“国务会议”改称“国民政府会议”,“国民政府以国务会议处理国务”一条删去,而以行政院会议为“国务会议”。“国民政府会议”只有“议决院与院间不能解决之事项”之权,国民政府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此后不必再由国民政府委员议决,权力大为缩小。尤其是自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决定五院正副院长及所属各部会长、现役军人不兼国民政府委员以后,国民政府委员会已经不起任何实际作用,而只是作为一个形式存在着。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