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野生环境保护法National Wilderness Preservation Act有关保护野生原始生态环境的法案。1964年由国会通过。授权政府建立野生环境保护制度。确定“尚未为人破坏、无人居住的自然生态区”为野生环境。禁止在这些地区筑路、使用机动设备和修造房屋,但允许依照所在州的规定进行钓鱼和狩猎活动,允许在不破坏野生环境情况下继续放牧、采矿。法案通过后,“国家野生环境保护系统”迅速建立,包括13个州的54个国有森林保护区,占地约810万英亩(360万公顷)。此外,国会将在可能的情况下,把5200万英亩的土地纳入该环境保护系统,予以监督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