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口储备糖特约保险
中国副食品公司委托各地糖业烟酒公司(副食品公司)代管储存的储备糖(白砂糖、原糖)统一参加的,以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为保险责任的特约保险。
保险责任 凡承保的库存(包括露堆部分)白砂糖及进口原糖经验收后,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火灾、爆炸、雷电、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震、地陷、雪灾、雹灾、冰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受潮、遇湿;包储单位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上述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被保险人贮藏物品的损失;在发生保险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或者防止灾害蔓延所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对受潮、遇湿的食糖加工、整理、运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从约定起保日的第2天零时起,到保险期满日的24时止。有效期以不超过一年为限。
除外责任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核子辐射和污染;被保险人(法人)的故意行为;破损、短量、盗窃、污染的损失;凡不按照保管规定造成的食糖损失;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 按照储存单位最近月份帐面余额确定,保险费一次交付,保险一年期满时再按月份加权平均结算保费,多退少补,在保险期限内不再办理增减保险金额的批改手续。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当天的帐面金额即为保险金额。
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对受核糖包的保险金额在扣除约定7‰损耗率后按实际损失金额计算赔偿。其赔偿标准根据投保价格,分别以专项价格或计划价格计算。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对施救、保护、整理费用,应与保险财产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但其最高数额以不超过受损糖包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或代办人),并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得由保险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