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家赔偿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规定国家机关侵权行为的范围、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方法、国家赔偿程序等问题。我国尚无国家赔偿法,有关国家赔偿的原则、内容、方法等散见于宪法和单行法律、法规中。各国的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依据及法源等方面不尽一致。有的制定了单独的国家赔偿法,如奥地利、日本、韩国、瑞士、美国、英国等;有的将行政法院的判例汇编,而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如法国。各国国家赔偿法的名称各不相同, 日本、韩国称“国家赔偿法”;瑞士称“联邦、官署委员会及业务员责任法”,简称“责任法”;英国称“王权诉讼法”;美国称“联邦侵权赔偿法”等。国家赔偿法的构成,大陆法系国家多将实体法汇集制定成法条,而将程序法准用民事诉讼等其他程序法;英美法系国家则以程序法为主。除上述实体与程序两大部分外。韩国国家赔偿法还有关于组织原则的条文,其体例较为特殊。国家赔偿法与一般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作为一项特定的法律制度,有其特定的属性,即:(1)国家赔偿法规范国家机关违法侵害行为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范的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制度,它涉及一国国家机关活动的几乎所有领域,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诸领域;(3)国家赔偿法本质上是规范国家赔偿责任的法。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原则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内容包括: 国家赔偿的性质、任务、原则、范围、种类、主管、管辖、程序、义务机关、方式、经费来源以及对致害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追偿权等。 国家赔偿法national compensation law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专门法规。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80年7月2日公布,1981年7月1日施行。全文共17条,主要就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权利,以及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上的欠缺造成公民生命、身体或者财产损害时,“国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了规定。该法确立的原则是:公民受到上述侵害或损害时,有权依法向“国家”请求赔偿,“国家”应当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为了使该法能够实施,台湾“行政院”于1981年6月发布了《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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