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航空器state aircraft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等的航空器。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条第3款规定:“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国家航空器国际法中指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此外一切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1) 国家航空器未经许可不得在他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降停; (2) 国家航空器在他国境内享有一般国际法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3) 根据国际习惯,国家元首、外交使节对他国进行访问所租用的民用航空器享有与国家航空器等同的特权与豁免。1944年芝加哥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