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我国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基本法规。1982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共16条,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项目表》。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范围和项目,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办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本办法所列的各项资金当年收入的10%计征。本办法自1983年1月1日起执行。据国务院国发[1983]131号紧急通知决定,从1983年7月1日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由10%提高到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