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机关
我国专司行政监察的行政监督机构。主要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制止违法乱纪现象,保证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国家效能,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949年,《共同纲领》规定政务院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撤销原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在国务院设立监察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中设立监察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实施行政监督。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国家监察部。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新情况,作出了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重新设立国家监察部的决定。此后,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了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