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 (试行)》
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的办法。2010年12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以办湿字 [2010]191号颁布了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 (试行)》,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 成立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与当地社区利益相关者无严重利益冲突的证明文件;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分区、名称做过调整,或土地被征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还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湿地生态系统基本状况; 湿地保护与恢复情况; 湿地公园管理基本条件及能力建设情况; 湿地科研监测及科普宣教体系建设情况; 湿地合理利用及与社区关系协调情况; 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整体建设水平及示范作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