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制定的办法。2010年2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以林湿发 [2010] 1号颁布了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该《办法》。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❶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 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 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 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❷自然景观优美和 (或者) 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❸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❶所在地县级以上 (含县级) 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❷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❸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❻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❼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 “国家湿地公园” 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