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家干预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家干预原则法院代表国家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实行监督和干预,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或者参加民事诉讼,并代表国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和干预。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民事权利被视为权利主体的“私权”,有权自由处分,国家原则上不加干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民事权利的行使,往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国家有进行干预的必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如果超出了法定范围,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干预,不承认其处分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如果审判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予以制止,直至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干预原则适用于税务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一种限制。它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税务诉讼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法律原则。在我国,税务诉讼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代表国家进行监督;对当事人的不当处分行为,人民法院可不承认其有效,或者不准予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受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及其处分的制约。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或者参加涉及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税务诉讼,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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