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债管理体制
一国政府对外债的举借,使用和偿还等所采取的管理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为发展本国经济,把对外举债作为筹集资金的一条重要途径,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利用外国资金对其弥补国内资金不足,加速建设进程,改善国际收支,稳定金融和汇价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各国十分重视外债的管理,以达到有效使用外债和到期偿还的目的。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外债管理体制也有差异。大体分为三种模式。
中央银行管理外债的体制 由中央银行制定外债的管理法规,提出外债的规划,负责外债的审批、登记、分析和预测等管理事务。如菲律宾,企业超过规定的对外筹资,须事先逐笔报经中央银行批准;未经中央银行批准,商业银行不能从国外接受贷款。又如印度企业与外国签订信贷合同,须经印度储备银行批准。巴西对以金融贷款形式的资本流入有最高限度,并须事先经中央银行批准。
财政部管理外债的体制 由财政部制定国家外债管理的总政策、确定计划,以及负责审批、检查监督等管理工作。如土耳其的国营和私人企业向外国所有的借款均受到控制,并纳入财政部确定的年度计划,借款用途要符合项目要求,而且具体规定借款期限、利率水平等。
几个部门分工管理外债的体制 这些部门包括中央银行、财政部、外债管理委员会、外债管理局或国家规划委员会等国家职能机构。由它们分工负责外债的管理。但各国对外债管理分工又不完全一致,有的按借款来源分管,有的按借款对象分管,有的按借款性质分管。如泰国的私营企业在向外国借款前,要经中央银行批准,借入后要向中央银行登记;而国营企业向外国借款,须经外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墨西哥的国营企业和国营银行向外国借款,须得到财政部和公共信贷部批准;私营银行向外国借款,须按墨西哥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的外债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几个部门分工管理外债的模式,即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分口进行管理。各国政府贷款归对外经济贸易部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归财政部管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发展银行等贷款归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际农业发展组织贷款归农牧渔业部管理; 日本能源贷款归中国银行管理;借用外国商业贷款和在境外发行债券归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但是,在执行中,中国现行的外债管理实际上由三个层次构成:
❶宏观决策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计委来行使。即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国际收支、货币发行量、通货膨胀率等因素,确定五年和一年期的对外借款总额,纳入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计划。
❷管理机构。除根据上述借款来源分口管理的对外经济贸易部等国家职能机构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的具体管理机构。它负责全国外债的统计、监测,公布外债数字,管理外债登记,掌握外债收支反馈,审批开立外债还本付息外汇帐户,管理国际商业贷款借、用、还三个环节,管理外债转贷款,审批外汇担保,以及查处违反借用外债管理法规的案件等。
❸执行机构。主要由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天津、广东、福建、海南和大连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十个对外窗口组成;此外,还有若干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参加。这些执行机构,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同时它们也被国际金融市场所熟悉,信誉高,资金雄厚。由其具体办理国际融资、组织银团、出口信贷、发行债券、转贷和提供担保等业务,并对项目贷款进行筛选、评估、谈判、签约和对外筹款等。
目前,各债务国家,为防止发生债务危机,都在想方设法筹集低成本、低风险的外国资金,保持合理、灵活、均衡的债务结构和适度的债务规模,使外债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为此,不断改革和完善外债管理,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国家外债管理体制,已越来越被债务国家所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