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
1987年3月28日发布。通知是为了更好地集中财力保证国家重点建设,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加强对股票、债券的管理,使其健康发展而发出的。其主要内容有:发行股票应当在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下,主要限于在少数经过批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试行;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对少数已经批准试点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由各地人民政府认真检查清理,对其中确需继续发行股票的,各地人民银行要从严审批;为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以互相投资、合股、参股方式新建的企业,合作各方可以试行采用股票形式,但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股票不得上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发行债券,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公民个人不得发行债券,也不得委托其他部门代理发行债券;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下达计划,严格遵照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行债券,应当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财政等部门拟定下达的年控制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发行债券必须优先保证用于国家计划内重点建设项目,严禁用发行债券搞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债券发行必报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