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的压力以及进攻解放区失利的情况下,国民党和共产党于1946年1月10日签订的关于停止军事冲突的协定。规定双方军队自1月13日午夜起就各自位置上停止军事行动。但国民党并未执行这一停战令。
国共停战协定
1946年1月5日,国共双方谈判代表在重庆达成“关于国内军事冲突办法的协议”(即停战协定) ,并于1月10日,由张群、周恩来代表国共双方签署此协定。主要内容为:停止国内各地一切军事冲突,恢复一切交通;停止除复员、换防等另有规定者外的一切军事调动; 停止一切破坏与阻碍交通线的行动; 为实行停战应该在北平设一军事调处执行部,由国、共、美三方代表组成,负责调处国共双方的军事冲突,监督双方执行停战令。停战命令,规定1月13日晚12时后生效,不分何地一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