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事行为日本天皇作为国家机关而实施的有关国事的行为。主要是礼仪上、形式上的活动。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天皇的国事行为包括:根据国会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院长;公布宪法修改案、法律、政令及条约;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公布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认证国务大臣及其他官吏的任免;认证大赦、特赦、减刑、恢复权利;认证批准书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授予荣誉称号;举行仪式。日本国宪法实行象征天皇制,天皇不具备“有关国政的权能”,实施国事行为时,须得到内阁的“建议与承认”,并由内阁承担责任。天皇因故不能实施国事行为时,可以委托它人代理。1964年5月20日实施的国事行为的临时代理法中具体规定了代理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国事行为日本天皇的职能。但须有内阁的建议或承认。由于天皇没有国政的权能,作为国事行为,不是天皇独自判断,所以责任由内阁负责。在国事行为中,除礼仪方面以外,也包括解散众议院,召集议会等政治内容,但实质决定权不在天皇。同时天皇不能拒绝国事行为。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天皇的国事行为包括: (1) 公布修改宪法、法律、政令及条约;(2)召集国会; (3)解散众议院;(4)公布举行国会议员大选; (5) 任证国务大臣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官吏的任免; 任免全权委任状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6) 任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及恢复权利; (7) 授予荣誉称号; (8) 认证批准书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9)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10) 举行仪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