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比例分成
在实行收入分类分成的条件下,用固定比例对某些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其特点: 一是此类收入来源及分成比例固定,不能调剂; 二是确保中央集中财力,收入分成中央得大头;三是由地方征收,适当分成,以调动地方征收管理的积极性。“一五”时期,规定营业税、所得税为固定比例分成; 1958年和1980年两种预算体制均规定中央企业或上划中央企业利润,地方留成20%,上缴中央80%; 1985年“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体制从中央或地方固定收入中,单独划出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和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30%,上缴中央70%,均属固定比例分成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