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继承或受遗赠引起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特殊情形。基于继承、受遗赠引起的物权变动。继承是因为被继承人的死亡发生的,而被继承人死亡作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事实属于事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遗赠虽是民事法律行为,但遗赠行为同样需要遗赠人死亡这一事件发生才能产生执行效力。因此,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不以登记或交付为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由此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如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处分通过继承或受遗赠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则需要先办理物权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参见“因生效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引起的物权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