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因果关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❶指复句中一个分句表示原因,一个分句表示结果的关系,也指这种关系的实体。高名凯《汉语语法论》:“表示前后命题的因果关系的”,古文用“因、是以、为” 等; 口语则用“因为、因此、因 (为) ……所以、所以、因 (为)……就”等联络虚词。叶苍岑主编《现代汉语语法基本知识》:“因果关系:同两个部分组成,一个部分说明原因,一个部分说明结果。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实现了的因果关系。常见的是先说原因后说结果。表示原因常用 ‘因为、由于’,表示结果常用 ‘所以、因此、因而、就’。这几个关联词语都可以单用,‘因为、由于’也常和‘所以’配合使用。”带 “有‘因为’的部分可以放在后边,带有补充追加的意味。……用‘之所以……是因为’连接的复句也是表示结果的部分在前,表示原因的部分在后。这是一种强调原因的格式,常用在书面语中。…… ‘以致’可以引出结果部分,这种结果总是说话的人所不希望的,有 ‘结果弄到’ 的意思”。“另一类是推论的因果关系,是由已知的原因推论应该会有的结果,常用 ‘既然……就’ 来连接”。“前一部分不用关联词语,后一部分用 ‘可见’ 引出推论的结果”。 ☚ 目的关系 所因关系 ☛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侵权责任法上指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客观、必然、内在的联系。侵权行为为原因,损害事实为结果,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侵权行为所直接引起的。在侵权责任法中,无论采取何种归责原则,如果因果关系这一要件不能满足的话,都不会产生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或者其控制的物之间没有任何事实上的联系的话,行为人就不应对这一损害承担责任。同时,因果关系对于确定侵权人的责任范围也有重要意义。侵权人只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了受害人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与哲学上探讨因果关系是为了研究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探究事物的状态与联系的客观真实不同,法律上探讨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责任的归属与责任的范围。尽管法律上也希望尽可能地还原客观事实,但未必能做得到,因为法律认定的客观事实,未必是客观上发生的事实,但一定是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因为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及当事人举证的局限、能力等的不同,也只能说是接近客观真实。而且为了解决侵权责任的认定,即使不能完全了解客观真实的时候,因果关系也得确定。因此,法律上认定因果关系,不仅仅是事实判断,更重要的是法律的价值判断,需要当事人的举证证明,需要法官的裁量确定。在社会生活中,一个侵权行为的出现,引起了一个危害后果的发生,这种一因一果的简单因果关系容易识别和判断,法律责令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对因这一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也相对容易。但如果是几个原因行为造成了一个损害后果,几个原因行为造成了多个损害后果,或者在原因行为与损害后果的联系中间出现了条件的介入,就会使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变得复杂。因此在判断因果关系时,理论上出现了如必然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原因说、法律因果关系说、推定因果关系说等各种不同的认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都是认定侵权责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侵权责任的成立,都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认定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至少应考虑以下因素: (1) 原因行为与损害结果都是客观的。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和此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都必须是客观实在。侵权人内在的心理状态、被侵权人主观臆测的行为或者被侵权人主观臆想的损害,都不会构成侵权行为。(2) 原因行为与损害结果都是有时间顺序的。凡属原因的侵权行为,一定是在损害后果之前出现。如果行为是在损害后果之后实施的,此行为一定不是这一损害后果的原因。(3) 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一定是必然的且是符合科学逻辑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是内在的、必然的且是符合逻辑的。这一行为的出现,必然产生这样的结果。这种必然的联系与我们已经认知的科学原理没有矛盾,是符合逻辑的。(4) 针对生活中出现的更复杂的情况,如损害结果发生之后,无法确定谁的行为是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在排除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其他可能时,法律从正义、公平的角度出发,允许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存在。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加害人承担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如果加害人证明不了因果关系不存在,法官则可以推定因果关系存在。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消极财产损害 过错 ☛ 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简称。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的内在的联系。危害行为是危害结果产生的原因,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所引起和决定的。关于因果关系的性质,有的主张只能是内在的必然联系;也有的主张有时也表现为外在的偶然联系。在理论上则表现为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之争。在刑事诉讼中,认定因果关系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客观事物之间前因后果的关联性。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前一种现象称为原因,后一种现象称为结果。是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 ☚ 社会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 ☛ 因果关系causal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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