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级制
元代统治者制造民族隔阂、挑动民族矛盾的一种手段。元朝以归附的先后,将各民族划分为四个等级: 第一等为蒙古人,第二等为色目人,包括西域各族、西夏、回回以及来中国的欧洲人; 第三等为汉人,包括原金朝统治下的汉、女真、契丹、渤海、高丽等北方各族人; 第四等为南人,指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各族人。这四种等级体现在政治上、法律上的不同地位和经济上各种赋税负担的差异上。蒙古人的上层人物享有各种特权,居统治地位; 色目人的上层也颇受重视,但蒙古人、色目人中的劳动人民,仍受压迫和剥削。南人的地位最低下,但汉人、南人中的官僚地主仍然保留着压迫和剥削劳动人民的地位。四等级制的实质是在确立民族压迫的同时保持阶级压迫制度,它也是统治集团分化各民族人民、削弱反抗封建统治力量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