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官钱局咸丰三年(1853年)七月初三日,清政府户部颁令各省设立官银钱局,发行户部官票、大清宝钞,以推行钱法、钞法。并颁发 《行钞章程》(8条) 及《制钞应办事宜章程》 (18条),规定各省在省垣地区设立官钱总局,指名四川、广东、等省立即执行。四川官钱局咸丰三年 (1853年) 八月前已设立。四川官钱局按照户部通知,由政府官员督率稽查并经理其事,招募殷实商人承办日常工作。虽是官督商办,实属官营机构。主要工作是发行大清宝钞及兑付户部官票。由于清政府滥发纸币,以乱铸大钱来解决军政费用问题,形成严重通货膨胀,票钞价值迅速低落,民间拒用。同治元年 (1862年) 十月二十七日,四川奉到户部咨文,从次年正月为始,停止搭收搭放官票、宝钞。四川官钱局逐告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