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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四川财税机构。三费指官府受理命盗案件所需的招解、相验、缉捕等费。其费自道光以来皆苛派于地邻,书役里胥借此敲榨勒索,每出一案,祸延数十户,扰及数十里。一家发案,比户皆逃,乡民多有因此倾家荡产者。同治初,各州县纷纷实行按粮摊派,专用作三费供支。光绪三年 (1877年),丁宝桢令将三费改抽肉厘供支,定每猪一只抽钱百文; 各州县正式设立三费局,由地方官委绅董经理局务。年终各局将收支情况造册报县转本管道、府查核报销。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刑部令全国各省仿照四川三费章程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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