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契税
为了保证人民土地房屋所有权,并便利其转移变动,1951年8月9日,省政府根据国家《契税暂行条例》,发布了《江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修正本)》,规定: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法纳税。税率:买卖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予契税,按现价征6%。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以后,土地禁止买卖,城乡房屋买卖也很少发生。因此,许多地方自动停止了契税征收工作。1978年,新宪法公布后由于逐步落实党的政策,城乡房屋买卖又活跃起来,全省契税征收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全省的契税征收金额,1951年为8.9万元,1953年为148.9万元,1987年为2.8万元,1995年为1 3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