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50年7月28日,由政务院颁布。共6章31条。对于两人以上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同一类商品上,在分别申请注册时,应准先申请者注册; 如在同日申请注册,则准先使用者注册。商标可以转让,但转让须经核准可有效。注册审定后,经登载商标公报公告4个月,无人提出异议方可注册。申请人对驳回不服时,可以请求再审。商标有效期20年,可续展。撤销商标的情事有: (1) 商标所有人自行变换其注册商标;(2) 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已满1年; (3) 商标专用权转移后满6个月,未经报请移转。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