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异议的,可在初审公告3个月内提出,超过3个月提出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异议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 认为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 认为初审商标违反了禁用条款。异议人应向商标局提出书面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局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将异议书副本交申请人,并限期答辩。商标局依双方理由进行裁定,以书面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指依法对商标局审定公布的商标提出的撤消该商标的意见。当认为商标本身已构成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与自己注册商标有相同或相似情况时,异议人可向商标局提出撤消该商标的意见。我国商标法规定,异议须商标审定公告日起3个月内提出,否则商标局不再受理,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后将其副本交被异议人,并令其限期作出答辩。商标局对双方当事人的理由、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作出撤消审定商标或驳回异议的裁定。一方不服裁定的,在接到通知15日内可向商标评委会申请复审。复审后作出的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 商标注册簿 商标争议 ☛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公开征询意见的法律程序。我国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后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不同意该商标注册的意见。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后,将其副本交商标注册申请人限期答辩,并根据双方理由进行裁定: 或驳回异议,维持初步审定的结论; 或认为异议成立,取消初步审定。上述裁定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 驳回注册申请 商标复审 ☛ 000095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