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商标优先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商标优先权 商标优先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向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又向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即以第一次申请提出之日作为后来的申请日期,享有6个月优先权。在此期间,即使他人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先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也不得用以对抗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人。1985年3月19日我国加入巴黎公约,1985年3月15日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作出暂行规定。该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九条和巴黎公约第四条制定,但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在申请商标注册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的副本。副本应经商标管理机关证明并应注明申请日和申请号。 ☚ 商标通用名称 商标印制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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