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业务
贷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提供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的行为,它是商业银行运用资金、取得利润的主要途径。所谓借款人,是指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商业银行法》 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这也是商业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1) 效益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最终目标,商业银行收益的最主要来源就是贷款的利息收入,为此,商业银行在扩大负债规模的基础上,尽量扩大资产业务规模,合理安排贷款结构,在坚持流动性原则的前提下,从贷款中获取最大限度的收益。
(2) 安全性。指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能够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及时地、足额地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为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 对实行担保的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对无担保贷款,必须经商业银行严格审查、评估,最终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时才可发放。具体操作时应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3) 流动性。要求商业银行保持相当一部分贷款资金具有迅速变现的能力,以便商业银行急需资金时及时得以满足。为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除应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外,还须依据资金的来源情况,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规定合理地安排贷款的种类、规模和期限,使贷款的期限结构与存款的期限结构相适应,使商业银行贷款能够保持合理、适当的流动性。
《商业银行法》 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即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主体资格:
(1) 借款人资格要求。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贷款通则》 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的企 (事) 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❶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❷除自然人和不需要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❸已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❹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❺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❻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金比例。此外,借款人还必须负担下列义务: 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者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除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资格的借款人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 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2) 贷款人资格要求。根据 《商业银行法》 和 《贷款通则》 的有关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或 《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贷款人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 (因此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贷款人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贷款人发放贷款,应当遵守 《商业银行法》 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即: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借款合同的订立:
(1) 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 《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财务部门或会计 (审计) 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抵押、质押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贷款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3) 贷款调查和审批。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质押、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商业银行经过对借款人审查认为符合要求条件的,可以批准发放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的制度。
(4) 签订借款合同。订立借款合同,是银行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借款合同的履行。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所承担的义务,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1) 贷款发放。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2) 贷款归还。借款合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以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 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货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 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