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储蓄存款业务
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批准各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企业等依法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机构。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主要通过吸收公众存款开展银行业务,它是主要储蓄机构,而存款人又是商业银行的 “上帝”,是银行业发展的基础,若存款人利益受到侵犯导致社会公众对银行业失去信心,则银行业的发展无从谈起。因此,我国 《商业银行法》 把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作为开展银行业务的基本宗旨之一,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存款人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是建立在信贷基础上,彼此之间依法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可分为储蓄合同关系与单位存款合同关系。储蓄合同的关系是公民和银行的关系; 单位存款合同关系的主体是各种单位和银行; 合同中公民、单位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商业银行应当在从事储蓄存款业务中依法保护公民和单位的利益。
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存款自愿。指参加储蓄必须出于存款者的自愿,个人是否参加储蓄,选择哪一个储蓄机构,选择何种储蓄方式,存款数额、时限等都应由储户自己选定。
(2) 取款自由。指储户什么时候取款,提取多少存款,由储户自己决定。即便是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如储户有特殊情况,经办理一定手续后,也可以提前提取。
(3) 存款有息。指银行对任何储蓄存款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和实际存期,付给储户一定的利息。
(4) 为存款人保密。指银行对储户的姓名、地址、存储金额、储蓄种类、存人次数、支取情况、印鉴式样、委托银行托收的款项以及各种有关财务等,都要严格保密。《商业银行法》 规定: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对于个人的储蓄存款,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对其查询、冻结、扣划。如我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根据 《储蓄管理条例》 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❶活期储蓄存款;
❷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❸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❹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❺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❻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❼华侨 (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商业银行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❶活期储蓄存款;
❷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商业银行在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可根据储户意愿,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商业银行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住房储蓄的利率要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住房储蓄存款的运用必须与商品房的建设和销售直接挂钩,不得用到其他地方。各种储蓄存款的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银行挂牌公告,各地不得擅自变动。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破产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优先支付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的商业银行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商业银行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7天后,储户需与商业银行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 (折) 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报、电话、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5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被他人支取,银行不负责任。
单位存款业务。单位存款是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将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的法律行为。各单位的现金除核定的库存限额外,必须存入银行。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的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单位在业务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超越经营范围的收付,更不准将账户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商业银行应当为存款人提供优质服务,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以下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❶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存款;
❷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
❸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
❹利用汇款、贷款或者其他业务手段强迫存款人存款;
❺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他费用。《商业银行法》 规定: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对单位存款,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查询,冻结、扣划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民事诉讼法》 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在财产保全中,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冻结存款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