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龙朔三年西州高昌县张海隆夏田契 唐龙朔三年西州高昌县张海隆夏田契唐龙朔三年(663)吐鲁番文书。1960年发现于阿斯塔那337号墓,编号60TAM337:18(a)。首尾完整,13行、157字。记该年九月十二日武城乡人张海隆从同乡赵阿欢仁边租口分常田二亩,租期三年,耕牛、种子海隆自出,“其秋,麦二人庭分”。并有“不得田”及“不佃田”等约定罚款条项。写明: 契有两本,田主、佃人“各捉一本”,本件背面尚存一式两分契纸对连折缝处“合同”文记。庭分,又作停分、亭分,为当地俗语,意即对半分成。对研究唐代前期民间租佃关系的发展情况有价值。录文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 ☚ 唐永徽元年西州高昌县范欢进买奴契 唐麟德二年牛定相辞为请勘不还地子 ☛ 唐龙朔三年西州高昌县张海隆夏田契 唐龙朔三年西州高昌县张海隆夏田契唐龙朔三年(663)吐鲁番文书。1960年发现于阿斯塔那337号墓,编号60TAM337:18(a)。首尾完整,13行、157字。记该年九月十二日武城乡人张海隆从同乡赵阿欢仁边租口分常田二亩,租期三年,耕牛、种子海隆自出,“其秋,麦二人庭分”。并有“不得田”及“不佃田”等约定罚款条项。写明: 契有两本,田主、佃人“各捉一本”,本件背面尚存一式两分契纸对连折缝处“合同”文记。庭分,又作停分、亭分,为当地俗语,意即对半分成。对研究唐代前期民间租佃关系的发展情况有价值。录文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 ☚ 唐永徽元年西州高昌县范欢进买奴契 唐麟德二年牛定相辞为请勘不还地子 ☛ 000109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