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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发生于清朝光绪七年(公元1881年)。“福州驻防官犯常启之系山东菏泽县人,因京控王克一等唆讼聚众案,内审,依诬告叛逆被逆之人未决者斩监侯例上减一等,拟发新疆效力赎罪,改发福建驻防安插”。山东巡抚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该犯年已七十九岁,其“母常姜氏寿届百龄,长子耄年远戍,次三两子先后殇亡,情殊可悯。”于是请示刑部准予将该犯释回养亲。刑部收文后,敦促菏泽县知县凌寿柏查明确实“现尚存活”,下旨“福州将军并闽省督抚臣,迅将该官犯常启之遵旨释回”。这是清朝犯罪存留养亲的一则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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