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
丹麦唯一的法定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世纪。
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执行的法律是1986年制定的《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法案》和《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命令》,它们于1987年开始生效。交易所的管理机构是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它的组成是由《证券交易所法案》规定的。主席由产业部长任命,其它10个成员由丹麦金融和产业各部门的代表性组织任命。
只有丹麦银行和经过金融监察机关特许的经纪人,才能在证券交易所里进行交易。1987年底,共有43个经纪公司。1987年《证券交易所法案》首次允许经纪人组成有限责任公司。
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是上午10:30到下午3:00左右。债券清算要经过丹麦证券中心。该中心拥有全部债券的电子记录,不存在有形债券,正考虑把这一系统在不远的将来扩展到股票交易中。
1987年12月4日,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引进了一套电子交易、信息和报告系统。初始期,该系统的终端安装在证券交易所大楼内,但从1988年起,允许各经纪人将终端安放在各自的办公室里。初始时期电子交易限于48种挑选出来的债券,1988年2月引入了几种股票的交易,数额较大的股票转换直到1988年5月交易分散化后方才得以进行。该系统将向来参与市场交易的人提供股票交易信息。电子系统将市场上准备买卖未上市股票的经纪人与电子清算系统VPC联在一起,并撮合买卖双方,在90秒种内报告给电子清算系统。
外国人可以在遵守欧洲共同体章程的情况下进入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
1988年,在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内公司为260家,国外公司为7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