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哈特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哈特1907—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英国牛律大学著名法理学教授,新分析法学的首创人。其主要法学著作是:《法理学的定义和思想》(1953)、《法和道德的实证主义分析》(1958)、《法律的概念》(1961)、《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法哲学上的刑罚和责任》(1968)等。哈特的新分析法学出现于六十年代,是在继承丁·奥斯丁、H·凯尔逊的现代分析—规范主义法学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但哈特的学说比较靠拢自然法学说,而纯粹法学则较极端。哈特以逻辑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运用概念和语言的分析方法来分析方法学中的各种问题,明确回答了法是什么、法的特征、法与道德的相互关系、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等一系列问题。他的新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内容,是同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法律制度的新情况相适应的。 哈特1907——英国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出生于犹太家庭,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年至1940年任律师并兼任牛津大学新学院哲学指导教师,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英军情报机关服役。1952年主持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担任教授,直到1969年辞职。主要法律著作有《法的概念》(1961年)、《法、自由和道德》(1963年)、《法中因果关系》(1959年)、《惩罚与责任》 (1968年)、《法理学和哲学文选》 (1983年)。其学说是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吸收了现代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方法作为其学说的思想基础。主要理论体现在法学方法论、“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命题、法的规则模式论等学说中。主张把语义分析哲学引入法学研究,以改善法理学的方法,认识法律概念使用的环境和具体条件,从而确定它们的意义。法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可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力的规则,后者又分为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以上规则结合起来构在法律制度的核心。他的学说有向自然法靠近的特点,认为人类社会存在一些如禁止杀人等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和需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原则。至于在法与道德关系的问题上,他坚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传统,认为应分清“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是战后西方法学三次大论战的主角,他的学说对现代西方法哲学具有重大影响。 哈特1907—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英国法学家,新分析法学创始人,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主要著有《法的概念》(1961年)、《法、自由和道德》(1963年)。部分地接受奥斯丁的学说,主张用语言分析法阐明实在法概念。法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前者定义务,后者授权力。法的效力和稳定取决于对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关注,从而使其依内在观点承认、遵守法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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