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收辽南条约》
清政府同日本签订的“赎回”辽东半岛的条约。 即《辽南条约》,又称《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中日条约》。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4月,中、日签订《马关条约》,规定割让辽东半岛给日本。 沙俄、德、法为维护各自在华权益,联合对日进行军事干涉,压迫日本“还辽”。 10月19日,3国与日本商定要中国补偿“赎辽”费3000万两方可“还辽”。11月8日,由李鸿章和日本钦差大臣林董在北京签订该约。全约共分6条,另附《议定专条》。 条约规定,中国以库平银3000万两“赎回”辽东半岛,“酬款交还日本后的3个月内,日军从该交还地方一律撤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