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要件法律规定开始和解程序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分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存在和解原因,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与破产原因相同。形式要件一般包括:(1) 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 (2) 债务人具有和解能力; (3)和解申请在破产申请之前,或法定期间内提出 (视破产和解立法体例不同而有异); (4)受理和解申请之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对和解要件各国法律规定不甚相同。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和解实质要件为存在和解原因,形式要件包括: (1) 债务人具有和解能力,即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2) 案件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3)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 (4) 和解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