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和籴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和籴 即官府出钱,百姓出粮食,两相商量价钱即是“和”,双方都认为价钱合理,官方把粮买走即“籴”。而在执行过程中,则是官府向百姓强制征购,成为一种变相的赋税。和籴粮食作为军粮最早出现于北魏,唐朝建立后,沿袭了这种制度。开始时,和籴还给一些钱,称偿值,但到后来则一文不给,百姓不卖,则鞭挞强买,并令百姓无代价地运送缴纳。白居易说:府县把和籴“散配户人,促立税限,严加征催,苟有稽迟,则被追捉,迫蹙鞭挞,甚于赋税。号为和籴,其实害人。” 和籴北魏以后历代政府强制向民间征购粮食,以供军用。名义上双方议价交易,实际上往往按户摊派,压价逼售,其害甚于赋税。《魏书·食货志》:“收内郡兵资,与民和籴,积为边备。”《新唐书·食货志三》:“宪宗即位之初,有司以岁丰熟,请畿内和籴。当时府县配户督限,甚于赋税,号为和籴,其实害民。”宋代在熙宁年间,有“结籴”、“寄籴”、“博籴”、“兑籴”等名目。明、清的强制摊派,清虽无和籴之名目,但实有此之扰民苛政。 和籴 和籴官买粮。官买粮官定价,和者意在商量。商者,买卖自由。官买粮,价由官定,卖粮者不卖不行. 故称和籴。《元史·食货志》: “和籴自唐始,所以备边庭军需也,其弊在于害民者,盖有之矣。元和籴之名有二,曰市籴粮,曰盐折草,率皆增其直而市于民。于是边庭之兵不乏食,京师之马不乏刍,而民亦用以不困,其为法不亦善乎。” ☚ 河西僧人有妻子者税役 红册 ☛ 和籴 和籴北魏以后历代政府向民间强制征购粮食的措施。北魏孝明帝时“收内郡兵资与民和籴,积为边备。”唐中叶后,常强制农民贱价出售粮食,或先收而后给钱。宋用“推置”、“对籴”、“结籴”、“寄籴”、“俵籴”、“均籴”、“博籴”、“兑籴”、“括籴”等名目进行搜括,较法定赋税更为苛扰。明清常平仓谷,部分向民间籴入(清无和籴名目),常有给价不足,官吏克扣等弊。 ☚ 平粜 赈贷 ☛ 和籴北魏以后历代政府向民间强制征购粮食的措施,北魏孝明帝时“收内郡兵资与民和籴,积为边备”。唐中叶后,常强制农民贱价出售粮食,或先收粮而后给钱。宋用“推置”、“对籴”、“结籴”、“寄籴”等名目搜括民粮。明清常平仓谷,部分向民间籴入。 和籴 和籴汉宣帝五凤年间采纳大司农中丞耿寿昌的建议, 在关中等地实行的一项经济政策。《汉书·食货志》:耿寿昌建言:“故事,岁漕关东谷四百万斛以给京师,用卒六万。宜籴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原郡谷,足供京师,可以省关东漕卒过半”,汉宣帝接受了这个建议后, “漕事果便”。 ☚ 税酒 正卒 ☛ 和籴 和籴一种官买制度。北魏至明清政府强制收购民间粮食的措施。北魏至中唐,和籴寓有聚米备荒、赈济灾民之意。中唐以后,强制配购性质日趋浓重。至宋,成为括粮养兵的重要手段。宋代和籴,因其支付手段、具体办法的不同而有各种形式。宋初,狭义和籴特指政府以现钱收购粮食。广义和籴则包罗各种籴买方式。北宋中叶以前,有博籴、便籴,以便籴所入最多。神宗熙宁( 1068 —1077 )以后,又有结籴、寄籴、俵籴、兑籴等名目。北宋末年至南宋的均籴、括籴,已成为强制性的科配摊征,所付籴本,十不当一,且以关子、会子或空名告身、度牒充折,几与赋税相类。上述方式中以狭义和籴、博籴、便籴最为经常普遍。故《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平籴》云:“宋时市籴之名有三:和籴以现钱给之,博籴以他物给之,便籴则商贾以钞引给之。”金朝正隆(1156—1161)以后,仓廪久匮,只许民间留户口岁食,余皆纳官,给其值。金人假借和籴之名取于民,有米的尽被拘括,无米的也按户口多少拟定数目,勒令交纳。有的地方在两年之间竟举行七、八次。和籴之外,另有带籴、帖籴、借籴等名目。 ☚ 折博 博籴 ☛ 和籴 和籴北魏至明清政府强制收购民间粮食的官买制度。北魏至中唐,和籴寓有聚米备荒、赈济灾民之意。中唐以后,强制配购性质日趋浓重。至宋,成为括粮养兵的重要手段。宋代和籴,因其支付手段、具体办法的不同而有各种形式。宋初,狭义和籴特指政府以现钱收购粮食,广义和籴则包罗各种籴买方式。北宋中叶以前,有博籴、便籴,以便籴所入最多。神宗熙宁 (1063—1077) 以后,又有结籴、寄籴、俵籴、兑籴等名目。北宋末年至南宋的均籴、括籴,已成为强制性的科配摊征,所付籴本,十不当一,且以关子、会子或空名告身、度牒充折,几与赋税相类。上述方式中以狭义和籴、博籴、便籴最为经常普遍。“博”,为换易之意。政府用钱以外的货物作为支付手段,向民间征购粮食,称为博籴。宋初多用布帛、金银等物换取民间粮食。熙宁七年 (1674年) 河北官仓所存旧粮,听民用丝绵绫绢博买,当年秋熟政府再以此绵绢博易新粮入仓。徽宗崇宁五年(1106年),陕西转运司亦用银、绢、丝、绸之类博易民间余粮,以抒钱重物轻之患。南宋绍兴三年(1133年) 以空名告身、度牒作为征购民间粮食的支付手段,亦属博籴性质。政府以钞引作为征购民间粮食的支付手段,称为便籴。便籴多行于边郡乏粮处,以储积军粮为目的。售粮者持钞引可向政府支取茶、盐、香药、象牙、犀角等,再运至通商地点出卖获利。亦有以钞引支取现钱者,称“见钱法便籴”。仁宗(1023—1063) 时,便籴是政府征购粮食的主要方式。先估算民田谷物收入之多寡,政府预先俵散钱物,至秋熟,令民按值入纳粮食,谓之俵籴。有关主管部门为将诸仓旧粮陈谷兑换成新米而行籴法,称兑籴。神宗熙宁八年 (1075年) 始行于四川地区。时刘佐措置川茶,招诱商人结保赊请官府茶引,让商人按引值揽籴相应数量的粮食,在规定期限内附利息送纳,得粮7万余石,谓之结籴。主管籴粮机构在某些州县分散收籴、就地寄存。当军储不足或官储有乏,州县官府搜检境内民户之粮食储备,除其口粮之外,尽数籴入官仓,谓之括籴。金朝正隆 (1156—1161) 以后,仓廪久匮,只许民间留户口岁食,余皆纳官,给其值。金人假借和籴之名取于民,有米的尽被拘括,无米的也按户口多少拟定数目,勒令交纳。有的地方在两年之间竟举行七八次。和籴之外,另有带籴、帖籴、借籴等名目。 ☚ 商凭 博买 ☛ 和籴官府强行征购粮草的措施。源于北魏,辽、金、元沿之。《元史·食货志》:“元和籴之名有二:曰市籴粮,曰盐折草”。所籴粮草由官府支付钞币或盐引,供边庭军需、京师日用,或贮于常平仓以备荒。每年籴粮数万石,多达数十万石。世祖至元二十二年(1285),具体规定籴粮比例:收租1万石以上者,官籴1/3; 3万石以上者籴一半。百万石以上者,籴2/3。内地州郡,也可折钞就沿边和籴。成宗大德八年(1304),定盐折草则例,盐2斤折草1束,重10斤,岁用草800万束。有时以盐预给郡县之民,秋后验盐数输草。一些地区置和籴所或和籴提举司掌其事。 和籴封建政府向民间征购粮食的措施。始于北魏。唐初,在边地实行,以充实军粮,颇有成效。玄宗时,更在关内、江淮普遍推广,使长安粮仓充足。和籴本是“官出钱,人出谷,两和商量,然后交易”。但官吏以和籴为名,层层勒索,低价或无价强行向农民摊派征购,有的还要无偿运送,遂成弊政。宋代,和籴成为政府“广军储,实京邑”的重要措施。北宋初,和籴专指现钱收籴,后则泛指各种名目的市籴。北宋前期,京东西、陕西、河北阙兵食,取上户版籍,量其税粮多少,实行对籴,有的地方称为和籴、博籴、便籴。仁宗时,军队粮草以便籴最多。便籴,是指官府以钞引籴买粮草,籴户持钞引向政府领取茶、盐、钱等货物。神宗时,又有俵籴、寄籴、结籴、兑籴、坐籴、括籴、劝籴、均籴等不同名目。南宋时,国用与军饷,更依赖和籴,州县官吏向民户强行和籴。在支付手段上,也多减克,很少支付现钱,而以关子、会子、空名度牒、空名告身折价充值。和籴在宋代虽不曾成为固定赋税,但因其带有极大的强制性,且支付十不及一、二,所以,也是人民的一项沉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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