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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诉讼原则之一。即大夫以上的奴隶主贵族及其妻室成为民刑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时,可以不亲自出庭受审。《周礼·秋官·小司寇》:“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丧服·传》曰:“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疏》:“释曰,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治狱之吏皆有严威。恐狱吏亵尊,故不使命夫命妇亲坐。若取辞之时不得不坐,当使其亲属或子弟代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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