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我国公民如何正确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如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对宪法确认的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原则的具体化。1989年10月31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并正式实施。 1979年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开始筹备该法的起草工作。1982年新宪法公布以后,公安部继续进行调查和起草工作,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1985年9月拟出了《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条例草案》。鉴于当时制定全国性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条件尚不成熟,为取得经验,由北京、上海、广东等17个省市先后制定颁布了有关游行示威的地方性法规。198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共5章36条,包括总则、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法律责任、附则等五个部分。其主要内容是: 规定了集会、游行、示威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指出,本法所称集会,是指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规定了该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指出本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为实现“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为实现“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规定了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为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如果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所经区、县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主管机关。 规定了申请许可游行的法律程序和法定情形。凡申请集会、游行、示威时,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主管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作出许可与不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该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如遇突发事件需要申请游行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并由该主管机关立即作出许可与不许可的决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许可: 规定了举行游行示威活动的具体要求; 规定了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对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是扰乱、冲击和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都应根据情节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此外,该法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作了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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